今年2月1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这已经是国家连续3年内,针对电子废物的第三个“法规”,此《办法》主要针对电子废物的处置进行规定。
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纳入名录管理。
该《办法》还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列入名录的单位也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对于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办法》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应标明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办法》中还规定了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即将实施的《办法》中还明确了一些处罚条款,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