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稀土行业有关会议获悉,今年国家稀土行业办公室已经启动了三项稀土产业政策的制定工作:会同国家商务部制定出口管理政策;制定稀土行业管理规定;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稀土资源管理和开发政策。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稀土行业的出口管理政策和稀土行业管理规定这两项政策已纳入发改委2003年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已经明确稀土出口总量平衡由发改委负责 ,商务部组织实施 。目前发改委正就有关工作与商务部进行衔接。《稀土行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稀土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矿山生产管理、出口管理、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推广应用、生产统计、保密工作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投资方面,《规定》指出,稀土矿山仍然不允许对外合资。稀土冶炼、分离只限于合资、合作,不允许外商独资,不论投资额大小都由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核准。鼓励外商投资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产品,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
在出口方面,《规定》指出,稀土产品今后分三类进行出口管理。禁止类:矿产品及氧化稀土、碳酸稀土等一般原材料级产品;限制类:一般金属及氧化物,该类产品纳入出口配额管理;鼓励类:高纯稀土金属、高纯单一稀土氧化物、稀土新材料及属于终端产品范围的各类稀土化合物,不受出口配额限制。
在技术监督方面,《规定》确定了制定标准的范围:稀土矿及其有关产品基础标准;稀土矿产品及其分析检测方法;稀土冶炼产品及其分析方法;稀土高纯产品及其分析方法;稀土加工产品、部分制成品及其分析方法;稀土金属、氧化物标准样品;稀土行业能源标准;稀土安全和环保标准;稀土产品代号、牌号及表示方法;稀上应用产品标准;稀土产品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