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实施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仅适用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集成电路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单晶硅材料生产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仍依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进行认定。
2、本《细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共同委托的认定机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二、申报
1、企业自愿向认定机构申报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2、申报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它有效财务报表;
(5)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
(6)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
3、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需附电子文档一份。
三、认定机构受理
1、认定机构接收企业的认定申报材料,并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后受理。
2、认定机构受理后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含受理号)。
3、认定机构受理后如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视同重新申报。
4、认定机构受理后,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企业认定审查
1、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
(2)企业具有集成电路生产环境,包括厂房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人员等,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3)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大于或等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新建企业除外),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2、认定机构根据需要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相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五、审核结果
1、认定机构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资料。
2、认定结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确定。
3、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认定机构书面通知其未通过原因。
4、申请企业名单在中国半导体行业网及中国电子报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集成电路企业年审
1、认定机构每年对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进行年度审查。
2、企业必须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年审材料报至认定机构,逾期未报年审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
3、企业年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年审表》,格式见附件二;
(2)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它有效财务报表;
(3)企业上年度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
4、年审材料一式五份,同时《集成电路企业年审表》需附电子文档一份。
5、认定机构应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审工作。
6、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企业应努力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编税等行为的认定。如在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之前来不及取得,仍可先申报,同时继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有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行为的企业的认定结果具有否决权。
九、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