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众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加强宏观指导,营造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情况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1998年,联合国在颁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两年后启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别在维也纳和纽约讨论《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问题,参加国家由最初的十几个逐步扩展到80多个国家。我国于1999年开始跟踪联合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工作。当时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派遣代表团参加有关会议,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出对示范法的起草意见。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有关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对国际上,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有关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内也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列入审查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征求意见。
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并通过人大系统在全国征求意见。
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的确定,将有力推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用。
《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电子签名法》可以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它的出台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量。学习运用电子签名法,全面、准确地理解电子签名法的内容和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有助于及时调整相应的发展策略和规章制度,把握电子签名法为市场发展所提供的契机,以科学的发展观,加快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的发展;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来说,有助于统一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提升服务水平;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有助于提高网络消费的安全性;对于政府和其他部门来说,有助于提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
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为8部分内容,共计25条
首先,《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第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
《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意见》还专门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提出具体建议,包括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等。
(1)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2)要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3)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4)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3.信息产业部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要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电子签名应用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电子签名法》在有关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境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核准等方面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须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在配套管理办法和制度中逐步加以体现。同时,《电子签名法》在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考虑到我国电子认证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情况,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对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高度重视。从2004年10月中旬起,信息产业部即开始了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5年1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形式正式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重点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对其它问题暂不涉及或者点到为止。
《管理办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和终止、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信息产业部将依照《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建设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和信息渠道,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办法,为广大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政府、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以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从而为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4.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正确履行《电子签名法》赋予的密码管理职责,方便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办法》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商用密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同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4个条件: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办法》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事先将具体方案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事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安全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投入运行。
对于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办法》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规范建设情况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全面启动电子商务专项项目。
国家发改委电子商务专项的目标有三个:
(1)推动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引导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骨干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2)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创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引导金融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在线支付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奠定基础。
(3)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面向公众、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形成一批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第三方交易与服务机构或企业,提高交易与服务质量和水平。
电子商务专项的重点包括企业内部信息化、大型企业(集团)电子商务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
电子商务专项选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2)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关联企业、物流企业以及网上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环境建设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各环节的全面应用与发展。
(3)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4)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5)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产业化的原则,以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6)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促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2.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扩张,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总体上看,银行卡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整体规划不够、法规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位、受理市场不规范等深层次问题。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意见》肯定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出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即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等政策措施,有效提升本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意见》明确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即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相结合。
《意见》提出了促进银行卡发展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1)针对当前银行卡业务管理存在法律层次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尽快起草完成《银行条例》,并报国务院审批,为银行卡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2)鉴于当前银行卡品种较为单一、功能不完善、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要求相关部门面向需求、立足应用、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拓展银行卡支付空间。
(3)考虑到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银行卡为介质的各种电子支付方式的兴起在方便持卡人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资金风险问题,要求有序规范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
(4)针对当前银行卡发展中受理市场发展缓慢这一主要问题,为加快市场发展步伐,改善用卡环境,明确提出要将完善用卡环境、推动银行卡普及应用作为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
(5)提出受理市场量的发展目标的同时。注重受理市场制度建设,要相关部门规范受理市场发展,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
(6)提出要拓展人民币银行卡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境外拓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人民币卡的国际受理网络。
(7)扩大联网通用范围,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都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
(8)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厉打击银行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9)要求有关部门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准入管理。
(10)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降低通信资讯费用、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等产业支持政策,以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和持卡人使用银行的积极性。
3.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
2005年7月,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的分支,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其产值从2000年的0.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36亿元,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健康内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而未成年人缺乏自制能力,容易成瘾并影响到学业和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根据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净化网络游戏的重点:一是打击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交易敛财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经营行为;二是查处未经主管部门内容审查擅自上网运营的境外游戏产品;三是清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四是严厉打击“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五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在净化工作中,文化部对现有的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向社会公布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对提供含有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内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的将依法取缔,包括各种以电子竞技为名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大力清除未经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不得作为电子竞技等网络游戏比赛项目。禁止违法游戏在网吧中运营,禁止网吧销售其点卡。
同时,文明办将通过宣传对不良网络游戏产品和相关经营行为进行揭露谴责,注意疏堵结合,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通信管理部门则要求违法游戏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商暂停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的接入。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违法犯罪的网站和运营商进行惩处,对不法分子进行严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对无照经营网络游戏的查处取缔力度。
4.教育部、商务部发布《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教育部、商务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发布了《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7个方面部署了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1)注重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应充分发挥有关高等学校理论研究的专长,及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
(2)加强对电子商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研究能力的培养。
(3)高等学校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研究,针对电子商务在外贸和流通领域的应用情况进行重点调研,通过科研立项、政策研究、参与咨询等多种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考。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关心、支持、协助各高校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必要支持。
(5)继续促进产学研结合。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组织教师、学生深入企业,收集、整理不同类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案例,积极推广案例教学。
(6)采取多种方式,与相关企业合作共建实验事和实习基地,开拓学生社会实践渠道,加强电子商务重点课程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工作。
(7)进一步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根据社会需求,加强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方面的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融入教学,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
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电子支付业务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简称《指引》)。
《指引》共六章49条。包括总则、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安全控制、差错处理和附则。
在总则中,《指引》规定了有关使用范围,将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方式都纳入了电子支付范畴。《指引》规定了电子支付类型、基本原则,以及有关定义。
《指引》对于保障电子支付业务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银行、转发人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转发人有权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银行和转发人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银行和转发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等。
《指引》规定:银行应采取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应能有效防止被篡改,已完成的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等。
为防范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指引》要求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例如,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指引》要求:银行应确保对接近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相关人士进行合理的授权控制:确保进入电子支付业务账户或敏感系统所需的安全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应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等。
《指引》还规定,银行应明示电子支付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6.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游戏出版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渐成为互联网出版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新的增长点。2002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840万,网络游戏出版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9.1亿元,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收100亿元。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比2002年增长63.8%;网络游戏出版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收150亿元。从发展潜力看,我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将会成为全球重要的市场之一。
通过多年的依法治理,网络游戏出版法规正逐步完善,市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产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中国民族网络游戏自主研发力量薄弱的问题依然突出,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一、人才缺乏,特别是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中高级开发人才严重短缺;二、游戏引擎技术落后,品种少、功能弱,严重影响网络游戏的开发水平;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网络游戏作品数量少,造成自主研发与引进产品结构失衡,产业链不合理;四、由于引进的网络游戏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不利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也不利于满足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精神需求和健康成长;五、许多中国企业代理境外网络游戏作品但不掌握核心技术,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使“私服”、“外挂”等非法网络游戏出版活动有机可乘。
为了尽快改变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振兴中国民族游戏出版产业,提高中国网络游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中国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在游戏市场中的竞争力,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具有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特色、内容健康向上的网络游戏出版物的需求,新闻出版总署决定组织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
《通知》确定了网络游戏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有利于提高中国网络游戏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树立科学的健康的消费观念,有利于中国民族游戏出版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民族性、科学性、娱乐性三者的统一,做到寓教于乐。
《通知》对整个工程作了详细的规划和要求。其实施时间为2004年至2008年,五年内计划安排出版100种大型优秀民族网络游戏出版物,首批选题将于2004年8月15日前论证、公布。该工程的实施将促进中国网络游戏出版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并逐步提高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使中国民族网络游戏早日走向世界。
7.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七章57条,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业务、管理风险监督、接管与终止、罚则和附则。
在总则中,《办法》规定了清算组织的性质、清算组织的分类、支付清算服务的原则、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等,以及有关定义。
《办法》指出,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具备规定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业的,颁发《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备案制度。
在业务管理上,《办法》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应当与各参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以确保支付清算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有关会计制度,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报送相关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在风险监督上,《办法》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清算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建立参与者信用风险损失分担的规则和程序。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建立应急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要求参与者提供担保或缴存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参与者破产时,其交存的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和所提供的抵押物应优先用于支付清算结果的清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依法向被检查者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
另外,《办法》还对支付清算组织的接管与终止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8.商务部发布《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商务部《关于编制2004年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建字[2003]28号)》的要求,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办公厅下达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建字[2004]19号)》,确定了2004年商务部第一批行业标准项目起草计划。在全部11项计划行业标准中,电子商务就占了3项,还有一项涉及信息管理。它们是:
(1)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
(2)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标准;
(3)农产品电子化交易规范;
(4)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
在上述四项标准中,《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已于2005年4月完成起草工作,开始征求意见。
网络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渠道,近几年发展迅猛。然而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网络销售领域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因此涉及网络欺诈、售假、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网络销售的正常开展,诚信问题成为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网络销售市场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网络销售企业,引导整个网络销售行业向着健康安全、规范有序、管理高效、注重信用的方向发展,真正形成科学、高效的网络销售的市场体系。
该标准制定的原则是立足我国网络销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提升市场的服务质量,实现有序竞争、同业规范化营运。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4)网络营销设施技术要求;
(5)网络营销管理技术要求;
(6)客户隐私保护技术要求。
该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将有利于政府部门引导新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网络营销行业的管理水平,规范网络营销行为;另一方面也将有效地调整和指导网络营销行为,有利于网络营销活动者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益,使网络营销服务的消费者能够获得更优质、高效、快捷的网络营销技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