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 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欧洲议会还以上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定特殊规定。
(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特别是成员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2001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力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 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 Ⅰ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IA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包将可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B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A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运送到一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第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用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生产的设备,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的品牌如果出现在再销售的设备上,那么再销售商不能被视为生产者。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任何仅仅是依据或按照某种资金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作为 "生产者",除非根据上述i至iii副点他也作为生产者行事。 (j)"销售商"是指在商业的基础上将电子电气设备提供给使用方的任何人。 (k)"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和虽然来自商业、工业、机构或者其它来源但其性质和数量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相似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l)"危险物质或者配制品"指根据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②或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99/45/EC号指令①被认为危险的任何物质或者配制品。 (m)"资金协议"指与设备有关的任何贷款、租借、租赁或者延期销售协议或安排,不论上述协定或安排或任何间接协定或安排的条款是否规定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或可能发生转移。
第4条 产品设计
成员国应鼓励考虑并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特别是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这方面,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生产者不会通过特殊的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工程序具有最大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要求。
第5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最小化,并实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
(a)建立允许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度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b)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其手中,只要设备属于同一型号和具有所提供设备的相同功。成员国可以执行要求它们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困难和这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和条款。使用这一条款的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 (c)在不损害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联合的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系统,只要此系统符合本指令目标。 (d)考虑到各成员国和共同体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因污染而对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危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根据(a)和(b)款返还时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专门规定。
对于根据(a)和(b)款送回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中不含有基本成分或这些设备含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制定特殊规定。
3.对于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违背第9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回收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根据在上述1、2和3款收集的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按第6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作为整体被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导致规避本指令,尤其是第6条和第7条。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和运输应以充分实现能被再使用和再循环的部件或整机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方式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1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2006年12月31日,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4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盟委员会建议并考虑了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它可以将采取前几年销售给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第6条 处 理
1.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4条,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和一个符合本指令附件Ⅱ的可选处理办法。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至少可达同等水平的处理技术可按第14条(2)款提及的程序被引入附件Ⅱ。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2.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9条和第10条,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企业或公司获得主管机构的许可。
如果为保证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4条,主管机构在企业注册前对其实施了检查,则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处理可背离第75/442/EEC号指令条款11(1)(b)中提及的许可要求。
检查应验证:
(a)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遵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成员国应将检查结果通知欧盟委员会。
3.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时要遵守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
4.成员国应确保第2款提及的许可或注册包括符合第1条和第3条要求和实现第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所必须的所有条件。
5.处理工作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以外进行,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符合关于监督和控制在欧共体内运输、运进和运出废弃物理事会1993年2月1日第(EEC)259/93号规则①。
对于符合理事会第(EEC)259/93号规则、关于制定适用于向特定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运输特类废弃物的共同原则和程序的理事会1999年4月29日第(EC)1420/1999号规则和根据理事会第(EEC)259/93号规则决定适用于特定废弃物运往经合组织第C(92)39号最终决定不适用的特定国家的控制程序的欧盟委员会1999年7月12日第(EC)1547/1999号规则而出口到共同体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出口者能够保证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再循环工作是根据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进行的,可以视为履行了本指令第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责任与目标。
6.成员国将鼓励执行处理工作的企业或公司,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3月19日关于允许组织自愿加入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计划(EMAS)的第(EC)NO761/2001号规则②,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