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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08/9/13 9:46:00  作者:  来源:IC72  浏览人数:67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认定实施行政许可。未获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军工电子行业计量检定工作。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范围分步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军工电子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具有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新申请计量机构的单位);

      4、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资格;

      5、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所在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6、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满足GJB 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提交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军工主管单位(部门)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能力证明;

      4、电子二级或者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明(复印件);

      5、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6、 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7、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8.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申请单位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按《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并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单位名称;

      2、注册地址;

      3、机构名称;

      4、开展计量检定的专业范围;

      5、发证时间和有效期限;

      6、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许可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书面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依据被许可单位书面变更申请,按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被许可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对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至少自检一次,并将自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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