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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标准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08/9/20 11:42:00  作者:  来源:IC72  浏览人数:63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研究课题是标准化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标准化研究课题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质量,更好地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电子行业标准化研究课题的立项、计划实施与监督和成果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标准化研究课题应围绕信息产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技术创新进行。其主要范围如下:

      (一)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的研究;

      (二)有关标准化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的研究;

      (三)重点工程标准化总体方案的研究;

      (四)制定重要标准的预先研究;

      (五)标准实施与实施监督方面的研究;

      (六)国际、国外标准化工作方法及发展动向的研究。

      第四条标准化研究课题承办单位应将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计划统筹安排,组织实施与考核。

      标准化研究课题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标准化研究课题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与行业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同步进行。

      第二章研究课题立项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对拟申办的研究课题应经分析研究后,填写《电子行业标准化研究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一式三份,按要求时间报送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第七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对各单位申办的标准化研究课题的立项论证报告进行汇总,组织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司。

      第八条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办的标准化研究课题的立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第九条经部科学技术司依据专家组评审的结论,审批同意立项的计划项目,列入下年度的标准化科研计划,与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一起下达;并将有关立项论证报告一式两份返回承办单位,作为开展工作及其成果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计划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按批复的标准化研究课题立项论证报告,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依据标准化研究课题立项论证报告中的时间节点,定期检查各承办单位的标准化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加强过程控制,并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向部提出建议意见。标准化研究课题项目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和计划调整申请程序以及上报时间等均应执行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的标准化研究课题必须按批复的立项论证报告提供最终成果。依据项目内容的不同,成果的形式可有论文、技术总结、研究报告、综合性总结报告、计算机软件、手册等。

      第十三条成果以技术文件形式提供的,其内容编写应分别符合GB/T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JB567A—96《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编写规则》的要求。

      第四章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组织标准化研究课题有关人员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整理出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向部科学技术司申请成果验收。

      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套性要求如下:

      (一)成果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二)成果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三)论证报告一式一份;

      (四)最终成果一式十份;

      (五)其他文件一式一份。

      第十五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对承办单位提交验收的标准化研究课题完成情况及资料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司。经初审,对其中资料齐套性不合格的返回承办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标准化研究课题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标准化研究课题成果的评定质量结果,作为该项目课题负责人能否继续承担其他标准化研究课题资格确认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标准化研究课题成果的评定质量分为如下四类:

      优秀:符合论证报告要求,有创新或独到的见解,论述问题有深度、逻辑性强、条理清楚。

      良好:符合论证报告要求,论述问题逻辑性强、条理清楚。

      合格:基本符合论证报告要求,存在个别问题没有论述清楚。经评定指出,有待修改完善。

      不合格:不符合论证报告要求,论述问题肤浅、条理性差。

      第十九条经验收通过的标准化研究课题及验收结论,由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归档。

      第二十条对标准化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应用价值的标准化研究课题成果,有关承办单位可按规定的渠道申报标准化科技成果的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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