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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时间:2007/5/30 9:20:00  作者:  来源:ic72  浏览人数:1913
 
 

      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将正式施行,这是一部与矢志在信息化浪潮中拓展发展空间的电信企业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 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何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长期以来一直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难题,也是立法的重点。为此,国务院这次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明确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应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用户使用作品的合理要求。

      按照权利和义务的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CP)两种。ISP是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为基础电信运营商;ICP是指提供各类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包括电子布告板(BBS)、邮件新闻组(NEWSGROUP)、聊天室等有关内容服务的提供者,一般为增值电信服务商。由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进行编辑控制的能力不同,因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设置网络服务主体的著作权法律责任,其目标有两个:一是要依法制裁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是要给网络服务主体提供一个法律责任的“避风港”。法律为了保护和促进新兴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主体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不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为了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在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对象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往往不具有主观过错。为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作相应的处置,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不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电信企业加强信息网络

      传播权保护的七项措

      施为了促进网络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电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措施一:电信运营商及ISP、ICP要高度重视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增强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明确规定了保护措施:一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是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禁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三是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四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这些应当重点掌握。

      措施二:定期对企业自办网站和管理的网站及服务器等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软件以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取得授权,或要认真进行清除,重点审查自办网站提供的下载服务和在线播放服务中的音乐作品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如确属未经授权擅自提供下载服务和在线播放服务的应立即停止和删除,以避免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措施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自办网站及链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范管理与保护。提供连线服务及路径通道的链接不构成侵权,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音乐、电影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指南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等网站的链接。特别是接到著作权人对上述网络内容的侵权警告后要及时清除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链接的网站,有关部门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遇到诉讼时使用。

      措施四:电信运营商要加强对合作的内容服务提供商(ICP)使用作品及制作内容著作权合法性的审查和管理。在对外业务活动中与社会上ICP合作时,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查验相关法律文件;事先了解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如涉及第三方权利,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已获得合法授权许可的文件。委托他人制作的网站内容必须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责任。制作网站内容的文字、图像及音乐作品选择除有提供者的书面文件外,还须有作品合法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必要的报酬。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电信运营商内部各个环节的管理,完善责任考核制度,对因著作权管理疏忽导致侵权纠纷,严重影响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措施五: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应当加强与国际国内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录音制品等权利人及集体组织的联系,通过商谈合作和统一购买方式合法使用权利人的作品;省级公司也可以选择与本地区访问量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录音制品和影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签订协议,统一标准和支付全公司范围内使用著作权的报酬,以降低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减轻各分支机构的负担,促进信息网络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措施六: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积极培育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在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打造企业新的品牌,已成为企业成功转型的关键。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拥有的自主品牌,电信运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工作。当前,电信运营企业实施的转型业务已受到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关注,致使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在增大,在业务发展模式中已出现诸多知识产权问题,越是新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问题越突出。如影视、音乐点播、IPTV、 网络游戏、彩铃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专利权、 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业务转型,意味着电信企业不仅提供电信网络服务,也将为用户提供综合信息服务。信息内容服务中可能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实施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不能总是通过SP、CP规避法律风险。应当看到,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核心 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转型过程中新的商业模式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尤其是知识产权风险已成为当前企业转型面临的首要风险,紧紧围绕自主创新,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由维护企业有形资产的权利向维护无形资产的权利转变,适应企业由依靠有形资产创造价值向主要依靠无形资产创造价值的转变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坚持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的理念,重点研究解决转型业务中涉及到的网络著作权问题,建立与版权所有人合作的制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授权,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可能遭受的损失,从源头上解决好版权问题。当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要抓紧建立和完善企业自主及合作开发计算机软件、打造新业务品牌等保护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措施七:倡导成立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组织,为网络企业及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提供合法使用作品的平台。网络运营企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SP、CP)在合法使用作品中出现的诸多版权纠纷,主要是企业因合法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渠道不畅和对国际规则了解不够,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版权法中对网络短信等新兴网络作品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行业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作品的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服务不能适应网络业发展的需要。网络产业的大发展,需要网络企业与内容服务提供商及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提供大量的网络作品,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尽快成立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组织显得十分必要。有了这样的保护组织,可以为电信企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及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提供合法使用著作权的一个交流平台,培育和发展健康的网络文化,强化企业自律,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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