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实施。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共包括六方面的内容: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比较突出的有:
第一,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将政务信息逐步公开并充分利用。
第三,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公开其相关信息;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对经营主体的有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并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第四,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对信息化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得落实轻轻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出台是经过近四年时间艰苦努力的重要成果,也是继湖南省后第二个省市级信息化立法成果。《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对信息化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某些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如,规定利用互联网开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这是国内地方立法中首次直接涉及互联网电子交易。《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为信息化工作提供了位阶较高的法律保障,使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驶入了法制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