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05/6/30 10:50:00 作者: 来源:ic72 浏览人数: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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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为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2、有利于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研发能力,加快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 3、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4、有利于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规模经济; 5、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管理,批复基金预算和决算,审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查工作,同时在信息产业部设立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发展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1、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初组织专家确定当年电子发展基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目标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实行招标管理项目等内容; 2、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3、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整理申报项目材料,并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由财政部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确定; 4、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制定项目支持计划草案,报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5、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确定项目计划,报送财政部; 6、财政部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批复项目计划和预算; 7、信息产业部接到财政部的项目批复通知1个月内将项目下达到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资格; 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2、技术经济指标; 3、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4、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5、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6、产权归属; 7、完成期限; 8、共同责任; 9、有关附件。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请拨电子发展基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费用。 评审和管理费用:评审费用指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指基金管理办公室在管理电子发展基金工作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网络运行与维护、信息管理等等必要支出。评审和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3.5%掌握。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资本投资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本投入方式,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要对国家投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合格的投资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电子发展基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 1、对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 2、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3、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需将电子发展基金的年度使用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依据有关国家规定进行批复。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委托中介机构对承担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电子发展基金已拨款未用资金如数上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12月30日印发的《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4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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